四川省版权综合服务平台

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决定
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决定

2010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)

 

   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作如下修改:

 

    一、将第四条修改为:“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,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国家对作品的出版、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。”

 

    二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十六条:“以著作权出质的,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。”

 

    本决定自201041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,重新公布。